房山区环保局行政处罚依据、种类、程序来源:环保局日期:2006-08-18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条件: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山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本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超过了30000元的罚款,停产停业取缔许可证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依照本程序进行。二.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案件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案件调查人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告之听证权利时,应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之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之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本局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前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送达回证上签字。五.听证由本局(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有专人记录。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本局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本局局长决定。六.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七.听证举行前本局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八.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九.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四)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持正常的听证秩序。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向局长提出书面意见,局长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的行使。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3月7日起实施。房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立案1、执法部门填报《立案审批表》;2、《立案审批表》由主管领导会签后确定立案3、受理到立案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取证1、派出2人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和现场检查,调查时应主动出示证件;2、调查要制作笔录,询问应个别进行3、需要监测的,要制作监测结果报告。审议1、经调查后确定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填写《撤消立案审批表》,报领导签署意见;2、执法部门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部门对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领导审议决定。告知听证1、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3日前,调查人员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2、告知当事人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其申请须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