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部门如何依法行政(讲座提纲)华侨大学法学院张德瑞一、依法行政的概念、产生与发展1.依法行政的概念。这里探讨的行政是权力分立或权力分工意义上的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公共行政由“公共”和“行政”两方面组成。“公共”(Public)一词在英文中有公有的、公众的、公立的、公用的、公开的等多种含义。行政的“公共”性,意指由公共权力机构所实施的整合社会资源、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处理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而“行政”(Administration)一词在英文中有控制事务的方向、运用合法权力处理事务、管理等含义,它是指政府为主的公共机构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和。因此,所谓“公共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其所追求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增进公共福利。公共行政的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四个层面的意思:即:(1)行政活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除此之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且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现代行政已经不限于管理国家事务,还要管理社会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依法行政的理念、制度和实践,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是在资产阶级反对专制和争取民权的宪政运动中产生的。由于政治理念、历史传统和社会文化制度的不同,各国依法行政的称谓也不尽相同,比如德国称为“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是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日本则称为“依据法律行政”或“法治行政”。虽然各国的称谓不尽一致,但其含义却大体相同,即都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权。基本要求是行政权的取得必须由法律设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违法的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三点基本要求构成了依法行政的完整概念。2.依法行政的产生(1)“人治”与“德治”的缺陷。1958年,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了。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来维持秩序”,“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的每一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主要靠(党内)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他甚至还提出,“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的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1959年毛泽东进一步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从此,我国宪法中确立的法制原则被作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受到批判。刘少奇明确指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人治的最大好处:高效率;人治的最大缺陷:非理性。制度一旦把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即使这个人的道德品质再完美,也难以逃脱会被腐蚀的命运。英国思想家罗素在他的名著《权力论》中指出:“爱好权力,犹如好色,是一种强烈的动机,对于大多数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往往超过他们自己的想象”。许多贪官,在一开始的时候并非就是道德很差的人,恰恰相反,他们中的许多人,在早期的工作中曾经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过十分突出的贡献,也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一步一步地走上更高级的领导岗位。这些众多官员“前仆后继”的落马,不得不让我们想到是我们的权力监督机制还存在问题。电视剧《大法官》中春江市委书记孙志的自白就很耐人寻味:在自己走向犯罪之始,如果有人吆喝一声,约束一下,那道德可能还会跑回来;如果有人管着,有人监督着,自己也会立刻明白,春江是八百万人口的春江,不是你自己的家。可没人对我吆喝,也没人给我制止。因贪污被判死缓的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曾得意洋洋地对别人说:“官到我们这一级,就不好监督了”。“在泰安,我说了算,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辽宁贪官幕绥新在狱中说:“我当了市长以后,没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