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所职工分流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以下简称《通知》)及省市相关会议精神,2012年2月28日23时58分起,全部取消我省境内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我县按照规定,撤销了2个收费站。撤站后,我们做了相应的资产移交及人员安排,现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县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所(以下简称收费所)职工分流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鼓励、属地为主;确定目标、有序推进;锁定债务、逐年偿还;安置人员、确保稳定”的总体思路,确定以下原则:--促进发展。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目的是为了优化收费公路结构,完善收费公路政策,逐步建立政府提供普遍服务的普通公路网络,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属地负责。必须在县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进行取消收费工作的实施和安置人员,确保整体工作平稳进行。--依法推进。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按照省政府部署统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适当补助。在中央、省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基础上,由县政府安排资金偿还剩余债务。二、人员分流1、根据省《通知》精神,属于事业编制的,转岗到交通系统其它公路管理机构。2、属于合同制职工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全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3、收费所职工符合超限运输检测站招收协管员条件的,可第1页共3页以参加招考,择优录取。4、鼓励收费所职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三、补偿和补助(一)经济补偿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法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收费所职工给予经济补偿。在经济补偿中,本着以人为本、有利于分流职工的原则,结合本次人员分流的实际,经济补偿按收费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以上月工资是指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的平均工资。(依据为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货币性收入)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2、因产假、病假等原因扣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职工,经济补偿标准基数确定如下:⑴产假职工的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国家、省里相关法规及开征管【2004】15号《关于对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事宜实施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产假4个月(产假是指产前半个月和产后3个半月),补偿基数按照原工资收入标准进行核算;其余时间,补偿基数按照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货币性收入进行核算。⑵病假职工的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国家、省里相关法规及开征管【2004】15号《关于对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事宜实施统一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病假职工在病假期间的县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货币性收入进行核算。(二)岗前培训费补助补助岗前培训费2万元。原收费所借用到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人员,若继续留用的人员,不享受岗前培训费补助;若1年内终止借用,乃可享受岗前培训费补助;本方案执行后,1第2页共3页年内通过组织意图安排工作的,必须无条件退出岗前培训费补助,否则不予安排工作。收费所职工补助的岗前培训费必须在本方案出台后十五天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方可享受,逾期作为自动放弃。四、工作措施与步骤1、在2012年12月31日前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2、在2012年12月31日之后到期的,经双方协商后,额外增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后,即可领取经济补偿金及岗前培训费补助。3、县交通局成立收费人员安置工作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