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十五”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调整方案)第一部分指标解释一、环境质量指标(36%)7项(一)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Ci=1m∑j=1m¯Cj式中:¯Ci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Cj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m为监测点数目。2.计分方法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6分,年均值≤0.04毫克/立方米,得6分;年均值≥0.15毫克/立方米,得0分;计分公式:3(0.15-X)/0.050.1≤X≤0.153+3(0.10-X)/0.060.04≤X≤0.10式中:X为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均值,单位mg/m3。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Ci=1m∑j=1m¯Cj式中:¯Ci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Cj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m为监测点数目。2.计分方法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均值≤0.02毫克/立方米时得5分,年均值≥0.10毫克/立方米时得0分,计分公式:5(0.10-X)/0.08式中:X为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环境空气中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平均值计。计算公式:¯Ci=1m∑j=1m¯Cj式中:¯Ci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Cj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m3;m为监测点数目。2.计分方法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5分,年平均值≤0.04时得5分,年平均值≥0.08时得0分,计分公式:5(0.08-X)/0.04式中:X为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单位:mg/m3。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各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万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各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万吨)2.计分方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6分,达标率为100%时得6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6(X-80)/20式中:X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3.操作解释见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4.数据来源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5.相关技术文件(1)《环境监测指标实施规定》(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五)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该项指标包括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出入境河流水质变化两方面。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水体及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标准衡量,不同功能水域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值。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加权平均,非沿海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是指各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公式: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次)断面水质达标率=—————————————————×100%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