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一、法官职业化背景下保留陪审制度的必要性法官职业化后,陪审制度非但不能取消,反而应该加强,因为这一制度能与职业法官、法官助理制度形成较好的优势互补。(一)陪审员的专业知识优势,可以弥补职业法官知识结构单一的缺陷法官职业化是为了适应审判专业化分工更加细密的新形势,切实解决法官队伍的大众化而提出来的。但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准入门槛低,目前这支大众化的法官队伍来自于社会各行各业,许多法官在法律以外的其他领域,如金融、财会、房地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专业特长,这在客观上弥补了法律专业人才在这些方面的欠缺。法官职业化后,由于准入门槛提高,一些非法律专业人才很难进入法院,法院就失去了因法官来源渠道的多元化而拥有不同专业人才的优势条件。陪审制度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丰富的人才资源,吸收各行各业的专家参与审理此类案件,从而有效弥补了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缺陷。(二)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可以与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陪审作为一种制约司法官员的机制,源于“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种偏见。”[1]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民意,他们在陪审过程中,往往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在法律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时,陪审员的社会阅历及由此形成的大众性思维能帮助职业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克服不良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用客观的常人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情合理。(三)陪审制度可以缩小法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提高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司法判决的效力固然要靠国家强制力保障,但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民众的信仰才能实现司法过程的良性运转。[2]由于职业法官缺乏广泛的代表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与公众的距离。陪审制度可以有效融合法官的职业化与陪审员的大众化特点,发挥好专业审判和陪审制度在提高司法公信力上的双重优势,使案件的审判更加合理。当前许多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邀请教师或共青团、妇联代表担任陪审员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四)陪审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确保审判任务的完成目前,各级法院“人少案多”矛盾突出,案件积压和超审限现象较为普遍。确定法官员额后,一部分法官受员额限制将成为法官助理,职业法官的人数还将在现有基础上大大减少,这势必导致职业法官工作负担的进一步增加。常州市中级法院民一庭作为法官职业化试点单位,于2003年6月起实施职业法官、法官助理制新这一新型审判组织模式,在至2004年5月止的一年内,该庭8名职业法官共审结一、二审民事案件855件,人均审结107件,同比增长了一倍多。广泛推行陪审制度,可以突破法官员额的限制,缓解职业法官的工作压力。(五)陪审制度有利于督促职业法官公正司法,遏制因职业法官权力增大而造成的司法腐败一是可以零距离地监督职业法官。一般来说,一个在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会比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亲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约束自己的行为。[3]二是可以有效地抵制各种干预。现实中,职业法官不可避免地受到各种外来因素的干预,并导致其非因专业素质原因而违心地枉法裁判,而由平民担任陪审员则不会担心丢掉乌纱帽从而可以拒绝干预,进而保证司法廉洁。[4]三是可以填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监督空白。对一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解决因人民群众不能参加旁听而无法接受群众监督的问题。二、当前陪审制度制约法官职业化的因素我国陪审制度设计定位的偏差、制度设置的“先天性”不足和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制约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三大因素。(一)陪审制度的设计定位不符合法官职业化要求《决定》用“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表述了其立法目的,据此,可以对我国陪审制度作如下定位,即是人民法院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民主制度。这一制度设计定位直接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