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集中供热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集中供热坚持协商自愿、市场化运作、统筹安排的原则,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节约能源,逐步取缔分散锅炉,推进集中供热,保护城市环境;综合配套,分步实施,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根据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新建住宅区和非住宅区、新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的供热,应当接入到集中供热管网;现有分散供热的锅炉房,应当按照相关部门的统筹安排,分批分期完成集中供热并网改造,原则上提倡供热和物业管理同时移交。在实行集中供热的基础上,对现有近百家供热单位进行整合,改变多家经营、各自为政、互不联系的供热管理体制,最终形成一个或数个资产优良、运行效率高、供热信誉好的集中供热企业,推动我市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网工作从2007年开始,力争用3-4年时间完成。2007年并网对象以当年竣工的新建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部分分散供热的小区为主,并网面积争取达到40万平方米,在2007年10月底结束。2008年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家属楼和当年竣工的新建住宅区为主,并网面积争取达到110万平方米,在2008年10月底结束。2009-2011年以分散供热的住宅区、非住宅用房等为主,并网面积争取达到90万平方米,时间在2011年10月底前结束。三、组织机构1、市政府成立集中供热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由代市长王庆珂任组长,副市长周显业、规划建设委梁德祥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规划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第1页共4页市供电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规划院、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负责集中供热工程施工中与供电、供水、市政、网通、联通、铁通、移动、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2、各相关单位责任分工:此项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下,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监督实施。市环保局负责对被拆除烟囱和锅炉房的产权单位污染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办理被拆除锅炉房的注销手续。市规划部门负责办理集中供热管网规划定线手续。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集中供热工程”的质量跟踪及检查验收工作。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原建设单位与集中供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全市冬季正常供暖。被拆除锅炉房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的拆除及联片工作,妥善处理好人员安置、资产核销、债权债务清理和供热移交等有关问题。四、并网措施1、并网范围及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未达标的锅炉房,应通过协商并入到城市集中供热锅炉房(特殊功能和特殊要求的锅炉房除外)。未达标锅炉房具体标准是:(1)未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的锅炉房;(2)环保检测不达标的锅炉房;(3)未取得锅炉检验许可证的锅炉房;(4)未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私自兴建的临时锅炉房;(5)供热质量差,服务水平低,用户反映强烈的锅炉房;(6)10t以下锅炉房。2、并网办法及资金来源(1)新建住宅或非住宅建筑,其建设单位应同集中供热企第2页共4页业签订《供热并网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供热工程配套费。分散锅炉房取缔后并入集中供热锅炉房的,供热工程配套费按照《*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开发单位或产权单位交纳。(2)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住宅或非住宅建筑,其建设单位应预留换热站用地。相邻数个区域并入一个换热站的,对不需预留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向预留用地的建设单位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签订《换热站用地补偿合同》。(4)锅炉房(烟囱)拆除费用根据移交情况,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负担。其中锅炉房的拆除费用由锅炉房设备残值抵顶,对无拆除能力单位的锅炉房,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拆除。(5)原供热单位与集中供热企业共同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五、加强宏观管理、积极有效监督1、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包括锅炉房并网项目建设、管网辅设项目和分户改造项目等),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经*市规划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