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本办法执行。(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二)建筑施工单位;(三)化工、热电、建材、轻工、船舶修造、机械、冶金、轻纺、烟草、食品加工行业生产企业;(四)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1(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管理制度;(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四)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修订“五到位”。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衔接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包括第1页共21页下列内容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一)应急演练的组织管理。明确应急演练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车间、班组等的应急演练管理职责。(二)应急演练的实施。明确开展应急演练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针对本单位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三)应急演练的保障措施。提出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3新材料或新设备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第三章应急演练的组织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处置方案可由车间、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2次,并结合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第十三条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针对本企业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二)从事地下开采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适时组织开展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参加的处置透水事故(综合)专项演练;(三)有尾矿库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应当组织以处置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为主的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应急演练。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第2页共21页(一)针对本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开展专项应急演练;(二)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5(一)涉及高层楼宇的人员密集场所,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组织使用单位共同开展以人员疏散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应急演练;(二)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以国家法定节日、开张、开张纪念等名义举办的促销活动前,以及在举办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的促销活动前,应当组织开展人员疏散应急演练。第十八条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适时组织处置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项(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第十九条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未消除前,要根据隐患影响范围、可能造成事故的后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四章应急演练的实施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