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按份共有分配方案一、分配对象及条件本次分配对象在县城内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中产生(低保户优先考虑)。(一)申请条件1、申请人家庭成员具有*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县城内);2、无住房的家庭(不包括参加棚户区改造已安置的家庭)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3、享受县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4、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申请条件的认定1.家庭认定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且在同一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且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户认定。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申请人;⑵配偶;⑶未婚子女;⑷随居父母。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临时迁出的,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下列人员不计入申请家庭人口。⑴在县有户口,但未在本县居住的成年人;⑵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⑶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人员。3.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下列情况不属于无房户1)已租住公有住房的;2)住子女住房的;第1页共5页3)已婚的和父母同住且人均建筑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4)因拆迁已安置住房的,或已经得到房屋拆迁补偿的(如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视为无房);5)户在人不在的或户口迁入街道不足二年的;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5.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三)下列家庭优先分配廉租住房孤老家庭,指城镇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60岁(含)以上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供社区出具的该家庭为孤老家庭的证明。大病家庭,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有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治疗凭证等。重残家庭,指家庭成员有视力(一、二级盲)或肢体、智力、精神、听力和言语等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家庭。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XX县区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等级证明。烈属,指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二、家庭收入核定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民政局进行核定。三、住房状况核定家庭现住房状况,由申请人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审核,加盖公章,县建设局进行核定。四、申请分配程序(一)申请程序1、申请由保障对象的户主或保障对象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第2页共5页人)持购房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到其所在社区自愿提出购买申请,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2、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要附以下相关资料。(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证明;(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4)婚姻证明;(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审查、公示程序1、初审(一次公示)。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会同民政低保专干和公安局包片民警共同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2、复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3、核准(二次公示)。县建设局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