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方案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提高服务业标准化水平,保障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工作要围绕《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按照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第三条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工作由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应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第四条试点期满,试点单位可按照《服务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自查,自查合格的可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评估申请。第五条试点单位三年内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将不予受理。第六条评估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5人。第七条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第八条现场考核评估程序:(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四)考核服务现场;(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沟通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第九条评估组向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试点单位评估报告以及考核评估结论。一般现场考核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第1页共2页试点为合格。第十条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考核评估结论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试点评估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颁发“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第十一条“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须重新申请,并由原发证部门认定。第十二条试点合格单位,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消费者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时,发证部门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