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二)基本原则。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同时,要明确核算和评估最低生活保第1页共7页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动态、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县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一制定发布。(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在村(社区)设立申请受理点,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在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后,由申请人签字确认。规范审核程序。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申报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规范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或社会救助机构负责人邀请县民政部门派员,并组织乡镇(办事处)驻村干部、社会救助机构全体工作人员、有关村主干参加,必要时邀请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研究评审会。(1)听取调查人员的情况报告;(2)评审申报和调查情况是否属实;(3)签署评审意见。县、乡、村三级参加评审的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办事处)设立评审记录本,将每次评审情况记录在案。各乡镇(办事处)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规范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第2页共7页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新增对象应100%入户调查。条件成熟时,县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