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卫生室和医生队伍构建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增强村卫生室的综合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政办发〔2012〕84号)及《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卫发〔〕2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村卫生室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卫生改革与发展大局,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规划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村卫生室提档升级,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和健康保健需求。二、工作目标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按照坚持公益性、坚持集体办医、坚持一村一室、坚持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重的原则,对全县村卫生室进行重新规划设置,确保在2012年底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2012年底前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达到100%;2015年100%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求。三、工作任务(一)明确村卫生室的性质和职责机构性质。村卫生室经县卫生局依法批准后设立,是为全体村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方式。村卫生室以村、集体举办为主,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县卫生局批准后设立。产权归属。村集体配给的各项资产属村集体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其余资产仍归开办人、产权人所有。第1页共5页2012年前,县卫生局要组织完成村卫生室产权界定登记工作。基本职责。一是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等疫情,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三是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四是受卫生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做好新农合有关工作等。(二)科学设置村卫生室1.科室设置。村卫生室要按照相对独立、分区布局的思路,合理设置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健教室和药房。2.人员配置。乡村医生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合格资质,经村委会推荐或村医自荐、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县卫生局批准后,由村委会聘任上岗。每个村卫生室配备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低于2人,有条件的要配备一名女乡村医生。3.基础设施。村卫生室业务用房要与生活区分离,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按照《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形象设计手册》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建设,并建有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卫生厕所和医疗废物焚化炉,配套水、电、网络、电话等基础设施。4.基本设备。按照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验收活动的通知》(卫函〔2012〕230号)要求,配齐常规设备。5.设置要求。村卫生室原则上按一村一室设置。对人口达到2000人以上或者居住特别分散的行政村,经县卫生局批准,可酌情增设一个卫生室。除前述情形外,对一村两室或一村多室的,要逐步通过合并、注销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乡镇卫生院所在行政村未设置卫生室的,今后不再设置,已经设置的,继续保留。现为一村一室的,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举办的医务室现挂名为村卫生室第2页共5页的,要实行机构名称变更,今后不再以村卫生室名义从事诊疗活动;对一村多室的,按照自愿组合的原则,进行合并重组,其中村集体提供房屋、建设达到标准化要求、群众就医便利和通计算机网络的村卫生室,应优先考虑定点;不愿自行组合的村卫生室及其人员,证件到期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再予以注册和校验;符合个体行医条件的,鼓励转为个体行医,不符合个体行医条件的,依法取缔。已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现未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或中止执业活动满两年的,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