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文件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扎实有效地推动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及时、有序地开展,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基金安全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根据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八厅(局、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劳社〔20*〕15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届三中全会、第*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省、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为目的,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通过专项治理,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二、范围和内容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违规收取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和收取承兑汇票;收入不按规定入账,延压、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审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条件;不按规定及第1页共4页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段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三)不按规定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收入户基金不及时足额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基金不及时足额拨付入支出户;不及时传递票据,不按规定定期对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四)不按规定将结余基金储存在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五)未按规定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相关信息;接受回扣、好处,失职渎职行为;其他违反社保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步骤和方法专项治理工作从20*年11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大体分为四个阶段:(一)部署启动阶段(20*年11-12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卫生局等部门参加,组成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和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单位领导小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二)自查自纠阶段(20*年12月—2009年4月)市和各单位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对以前历次检查、审计中发现、至今尚未解决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第2页共4页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