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会计财税处理全攻略“两则一税”下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2006年12月4日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的第五章没有规定企业要按规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只是规定了:“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同时,由规定了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处理办法。但是,就没有规定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办法,这就意味着取消了以前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按工资总额14%计提。《财政部关于实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因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再按照14%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并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历时经验数据和实况,合理的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额大于预提数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反之,则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由此可见,职工福利费可以据实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同时,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高于工资薪金14%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尘埃落定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已经公布。该文件解决了实际工作中每个企业都会遇见的基本问题,对会计实务会产生重大影响。一、关注国税函[2009]3号的生效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时间是2009年1月4日,一般企业通过网络了解该文件详细内容都在2009年1月8日以后,但是该文件的开始执行时间却要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也就是说国税函[2009]3号是有追溯既往的效果的,其执行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步。眼下正在开始进行的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可以直接适用该文件。纳税人应当关注该文件与企业已经执行完毕的2008年度财务账目处理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二、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需把握五大原则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从税务机关的判断原则来看,这些规定首先沿袭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曾经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做出明确解释,即: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