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汕头国税)《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汕头国税).........、xxx分局:为了使各基层征收单位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政策和业务疑难问题,我科对2006年9月份以来所有涉及流转税业务的网上咨询问题及答复情况进行分类整理,挑选具有代表意义的50条问题汇编成《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现将汇编发送给你们,请你们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学习,以提高基层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的能力,使企业纳税中经常碰到的一些税收问题能够在基层消化,在一线得以解决。附件:1.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流转税税收业务咨询及答复汇编(一)自2006年9月25日汕头国税网站改版以来,我科收到纳税人税收业务咨询问题75条,目前,除个别问题因表述不清,无法答复之外,其他问题均已作详细答复。为使基层征收单位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普遍关心的税收政策和业务疑难问题,我科根据市局局务会议的布置,对所有涉及流转税业务的网上咨询问题及答复情况进行分类整理,挑选具有代表意义的50条问题汇编成册,拟下发给各基层征收单位共同探讨,以期共同提高。一、税收政策:1、请教如何理解购进商品发生的“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该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税务处理上有何区别?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中,对企业的“非正常损失”又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批复指出:“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之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按照“非正常损失”的定义,区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关键是看损失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果属于正常损耗,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则应将该项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2、我司拟转让一固定资产,而且转让的价值比原值高,请问转让该固定资产应纳什么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我是一户家具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所用原材料大部份在农民生产者购进,但本县没有那么多原木可收购,因此我厂只有在外县进行收购,且用现金支付,有些税务人员说这样属于异地收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像这种情况,我厂收购的原木能否申报抵扣税款?答: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不得擅自携带收购发票跨市、县使用。从你司反映的情况看,属于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已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如果纳税人发生异地收购业务,应当依照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的有关税收规定处理,向产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开具的收购发票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抵扣凭证。4、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1)主管税务局要求所有购销业务都需签订购销合同,请问该政策是汕头的规定还是税务总局的规定?(2)我单位销售货物给一家公司,而货款均从其子公司(独立法人)回款,这样做是否违反国家法规?答:(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在纳税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