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推进增值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后的资格管理。第三条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分为资格管理、变更管理、迁移管理、注销管理。第二章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和标准第四条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不认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三种情形。第五条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下列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代开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全部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专用发票以及未开发票的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一律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它纳税人。1.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2.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第六条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形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下列纳税人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第七条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形下列提出申请并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财务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二)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三)为方便金融机构开展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省级分行及所属各分行、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八条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如下:(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第二节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第九条应当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下列时限、程序办理(一)办理的时限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二)税务机关受理认定的时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