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浅析构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民事责任问题一、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及其形态股东瑕疵出资,即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资时,违反法定的出资义务(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法律的间接规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的行为。按行为方式不同,其可以分为出资义务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大类:一类是出资义务不履行是指股东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具体表现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章程制定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不能出资是指因客观条件,不能履行出资义务,如出资的建筑物在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前毁损或灭失,非专利技术在出资前泄密等;虚假出资是指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为了享有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虚构外方出资,搞假出资、假合作,或是凑足股东人数虚拟出资或股份;抽逃出资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其所缴纳的出资暗中抽回。另一类是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或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完全出资是指股东不按规定数额足额缴纳出资;瑕疵给付,指股东缴付的现物存在品格或权利上的瑕疵,如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章程约定或国家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具备应有的功效或效用,或者所交付的标的存在着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对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现物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其章程所定的价值,出资不实违反股东足额缴纳出资之义务,是不完全出资的一种特殊形式。二、股东瑕疵出资原因分析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股东瑕疵出资的原因错综复杂,因客观情形而各异。笔者仅就我国股东瑕疵出资的原因略加分析。首先,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公司法人制度中“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即公司股东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过度地转移到公司外部的诱因。这种诱因在法律对股东约束不足的情形下就会迅速膨胀,导致股东出资不足、抽逃资金、回避法律义务或契约义务等机会主义行为盛行。因此,为克服此种“道德危险因素”,减少有限责任制度的负面效应,立法应加强对股东的约束,表现在股东出资义务方面就是应建立完善并行之有效的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制度。然而,我国立法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之规定并不完善,缺乏体系性和操作性。综观我国《公司法》,其中只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未成立时对己足额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之违约责任肠;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发起人的差额填补责任,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的补缴责任。同时也存在着重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现象,没有真正体现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对于这些,学者也诸多批判沁。有限责任制度的固有缺陷,伴之于我国立法规定之缺失,就成为了股东瑕疵出资的直接诱因,纵容了股东瑕疵出资现象。其次,有学者从批判法定资本制的立场,认为我国最低资本额要求下的公司设立门槛过高,“在经济利益与投资愿望的驱动下,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此种较高的进入壁垒,往往采用欺诈性手段(如虚假出资、虚报资本等)进行公司设立”;认为法定资本制导致公司设立的成本和运行成本过高,且由此助长了资本缴纳和验资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不可否认,公司设立成本过高是部分股东冒险瑕疵出资的诱因,这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的要突出一些,但部分股东敢于冒险的根本原因还是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缺失或者说承担责任的成本小于公司设立的成本。第3页共12页第2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2页再次,在我国,社会中间力量缺失、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不良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求得生存,以出卖虚假验资证明为业,一些不法之徒只要花为数不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验资证明,“合法”的注册成立公司。诚然,强制验资程序是我国公司登记设立的必经程序,验资环节的漏洞当然会诱发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因此,规制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必须辅之于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