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第一篇: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发布单位】XX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263号【发布日期】2006-12-11【生效日期】2006-12-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省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06]2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XX省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我省种子管理体制的现状,提出如下具体贯彻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海峡西岸现代农业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意见》精神,按照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和建立社会主第1页共33页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完善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培育现代企业,做大做强我省种子产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二、工作目标通过贯彻《意见》,实现如下工作目标。一是强化种子市场监管。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增强种子市场监管能力,提高行业指导和服务水平。二是做强做大种子企业。把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剥离出来,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通过深化国有种子企业改革,做强做大种子企业,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三、工作重点(一)加强分类指导,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种子法》实施五年来,我省种子产业发生了重大变化,种子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对目前尚隶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其不同现状,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1.对于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2.对于企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一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内部改革,妥善解决人员安置,清产核资,依法注销经营单位。原企业的资产主要用于人员安置和增强种子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提高管理水平。二是结合实际,采取职工持股、引进投资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改制中对资不抵债、无力解决职工安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妥善解决。改革改制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国资部门进行监督。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改制完成后,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上述改革必须在2007年4月底前完成。到期未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第2页共33页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二)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分流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或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职工安置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改革成本主要来源于本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变现收入、划拨土地处置变现收入以及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和建筑物收入等,如有缺口,除由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解决部分资金外,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来解决。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三)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省、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