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浅议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继承在广义上是指对死者生前权利义务的继受,在狭义上是指单纯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的继受。继承权公证是民事公证中一项较为常见而又比较复杂的业务,它涉及社会、家庭的各个角落,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怎样做到继承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不仅要做到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书面审查、详细询问及做好当事人的谈话记录,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继承权公证中的调查取证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认定,所以调查取证工作非常重要且困难,本文依据公证实践,对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作一初探。一、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协作。”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业务中调查取证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凭证、有无在外地和国外的继承人、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在制作询问笔录中要告诫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但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有时会隐瞒部分事实,这就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调查。(二)、当事人前来咨询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告知其在下次正式来办理公证时补充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底册)及被继承人生前所在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三)、到有关单位查询、核对被继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银行存单等遗产凭证的真伪,向经办公证处核对经公证的遗嘱、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遗赠抚养协议以及相应影像材料的真伪。通过查询档案比对遗嘱人的照片、笔迹是否一致。(四)、通过电话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及亲属关系等。二、继承权公证中证据调查核实中的风险(一)如当事人先到公证处咨询,了解了办证程序要求后,再去有目的的出具虚假证明,给公证员下一个套,即便你去调查核实也很难查出问题。这种故意隐瞒给公证员带来巨大的风险,未来一旦有人主张他的合法继承权,公证员就没有理由拒绝他,就要先撤销原来的公证书,回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此时,如果遗产已被造假者转移变卖,且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此时造假者又无财产可供赔偿,对于我们来讲,不仅仅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你还要面对一揽子法律责任。因此在办理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核实以下内容:1、姓名。有时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上记载的姓名与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遗产凭证上的姓名不一致,这直接影响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确认。此时,可以通过查户籍档案、核对被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等其他身份证件,来确定被继承人的其他姓名。2、出生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得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3、生前住所。指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是决定继承权公证的管辖和涉外继承公证法律适用的关键事实。确定的法律依据如下:《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