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我部决定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特此公告。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建字[2006]4号有关汽车行业协会: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规范评估行为,确保评估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第2页共5页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页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第四条专家库专家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四)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汽车行业生产、销售与服务以及国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能够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工作;(五)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专家从事汽车行业工作5年以上。第六条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根据评估工作需要,向社会聘请专家库专家。第七条专家库专家推荐评审程序:(一)专家库专家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按照汽车品牌销售评估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的要求,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二)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自收到推荐材料后2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推荐单位,向通过审查的专家颁发聘书。第八条发现专家推荐材料有虚假内容的,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对该推荐单位的所有推荐材料均不予受理。第九条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经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可继续留任。第十条专家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所在单位及本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总数一般保持在40-50人。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将专家库专家构成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当有关专家退出专家库后,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增第3页共5页第2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5页补专家。第十三条专家库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不得擅自将被评估方的申请资料、评估内容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的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和其他利益方。第十四条专家库专家应签署保密协议书,并按照其要求参与评估工作。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应书面通知有关专家退出专家库,并告知所在单位:(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估工作的;(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受刑事处罚的;(四)违反保密协议书规定内容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第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时,如对其资质条件存有疑虑,可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评估。第十七条受委托的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评估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