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浅议完善我国共同被告地域管辖制度共同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时,如何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已有规定,但由于规定比较简略,仍有一些问题不甚明了;加之管辖权问题目前正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因此,有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必要。一、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性质共同被告地域管辖的性质,是指这种地域管辖是属于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还是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对此,各国理解是不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依该法律条款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显然此为一般地域管辖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也都毫无例外地将此认定为一般地域管辖。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明确规定共同被告地域管辖为特别地域管辖。台湾《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共同诉讼之特别审判籍)共同诉讼之被告数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辖区域内者,各该住所地之法院具有管辖权;但依第4条至前条规定有共同管辖法院者,由该法院管辖”。此外,日本民事诉讼法也将对几个被告的共同诉讼的地域管辖列入特别地域管辖(特别审判籍)。但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告为二人以上时,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原告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后,该法院有权对其他辖区所在的被告发出召唤状。此一规定没有被划为特别管辖,而是作为一般地域管辖。从理论上说,尽管人们对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概念的理解大致相同,但还是有细微差别的。我国大部分民事诉讼法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是当事人所在地。也有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就是被告住所地。还有学者认为,一般地域管辖的管辖根据是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住所或居所所在地。对特殊地域管辖的理解较之一般地域管辖来说,差别更大。有人认为,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必要性所确定的管辖。有人认为,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称为特殊地域管辖。有人认为,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还有人认为,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某种特定的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来确定管辖法院。由此可见,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可以看是众说纷纭。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看法与大陆相似。关于普通审判籍,一般认为以被告之人与法院管辖区域之关系为标准定其管辖者,谓之普通审判籍。至于特别审判籍,有人认为,以特种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定管辖区域之标准,作为法院分配诉讼事件之范围者,为特别审判籍。有人认为,以诉讼标的或被告之第2页共4页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页特殊地位为标准定其管辖者,谓之特别审判籍。有人认为,以诉讼标的与被告及法院管辖区域之关系为原因,而定其管辖者,谓之特别审判籍。笔者认为,以被告住所地(包括经常居住地、居所地)作为管辖根据确定的管辖,称为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以外其他管辖根据确定的管辖为特别地域管辖。从广义上说,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也应属于特殊地域管辖,但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与其他特殊地域管辖有明显的区别:专属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一项有效的管辖协议所选择的法院应享有专属管辖权,除非当事人在管辖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不排除其他法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因而,从狭义上说,特别地域管辖不包括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本文未特别说明,均指狭义上的特殊地域管辖)。就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而言,从法律所保护利益看,一般地域管辖侧重于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利益;特殊地域管辖侧重于考虑原告利益和便于法院进行诉讼程序。从适用范围看,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一切诉讼(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诉讼除外),特别地域管辖仅适用于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