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增强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与自觉性,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的教学及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对《长江大学工程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完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指导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和科研工作。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第二条树立培养合格特色实用型人才是学院首要任务的思想,增强职业的责任感与使命感,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改革创新。第三条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定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既要热情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把教学过程管理与过程化考核做实,常态化。第四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格,道德情操和仪表言行去影响、教育学生。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第五条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刻苦钻研,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知识及相关学科领域知识及技能,注重实践,勇于创新,力求精益求精,遵守教育规律,增强教学艺术性,不断提高学术水平。第二章教师任课资格及条件第六条新开课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新引进的青年教师均需要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讨论课、实验课、指导学生实习等环节的严格训练之后,由专业课程小组审议后,经责任教授、系(部)主任同意,方能取得任课资格。2、教师开新课,应熟悉和全面了解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写出所开新课的全部教案及讲稿,由责任教授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2小时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系(部)领导审定认可后,方可安排讲课任务。3、教师必须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课程的内容及重点、难点,熟悉并了解有关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资料。第七条教师讲授新课应符合下列条件1、教师对新开课程这一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教师制定出教学实施方案、教学过程管理及过程化考核实施方案和详细的讲授提纲。3、经系(部)组织试讲,或已开过系列讲座,经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开新课的教师要提前提出申请,由系(部)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教学事务部审核,报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并由教学事务部备案并下达教学任务。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承担理论授课任务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不具备讲课能力者。2、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教师本人不能指导或实验技能较差者。3、实践证明授课水平和效果较差,又无切实改进者。4、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充分准备者。5、专科毕业教师,不得承担专科及以上理论教学,特殊情况需通过系(部)组织试讲,报教学部备案,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开课。第九条一门课程安排讲课教师不宜过多,除培养性讲课外,可根据课程内容的系统性、学术方面的分科等原则,讲课教师应尽可能少,一般以不超过3人为宜,学时很多或分科多的课程可安排5人左右,讲课教师不能频繁更换,以保证讲课内容的系统性和讲课效果。第十条具有讲师以上职务(含讲师)或相应教学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教师,方有资格担任主讲教师。第三章教学基本文件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在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教学事务部备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