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1页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我将谈谈形体的变化更新……”——奥维得:《变形记》○第一节日耳曼各族法律性格的差异法兰克人离开了本国之后,就命令族中贤明的人编纂《撒利克法》。当克罗维斯朝的时候,莱茵“河畔法兰克”部落和“海边法兰克”部落合并,但仍旧保存本族原有的习惯;奥斯特拉西亚王梯欧多立克命令人们把这些习惯记录成书。他甚至命令人把附庸于他的王国的巴威利亚人和阿尔曼人的习惯也编纂成书。由于这许多民族离开了日耳曼,日耳曼就衰弱下去了。法兰克人在征服了他们前面的地方之后,又重新向后转进,从而统制了他们的租宗的森林地带。条麟吉亚人的法典显然也是由同一个梯欧多立克制定的,因为条麟吉亚人也是他的属民。查理马特尔和柏彬征服了佛里茲人;在这两个君主之前,佛里兹人是没有法律的。查理曼最先征服了撒克逊人,给他们制定了今天仍然存在的法典。只要一读上面这两个法典,就可知道它们出自征服者之手。西哥特人、勃艮第人和伦巴底人建立了各自的王国,就把自己的法律用文字写下来,目的并不是要让被征服各民族遵守他们的习惯,而是为着给自己遵守。《撒利克法》、“河畔法兰克”部落的法律、阿尔曼人、巴威利亚人、条麟吉亚人和佛里茲人的法律,都是朴实可风的。它们带着一种原始的粗野性格,并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从未被他种精神所削弱过。这些法律变化很少,因为这些民族,除了法兰克人而外,都留在日耳曼境内。甚至法兰克人所建立的帝国也有一大部分是在日耳曼境内,因此,他们的法律全都具有日耳曼性格。但是西哥特人、伦巴底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就不是如此。这些法律大大失掉了它们原有的性格,因为这些民族在新的地方定居之后已大大失掉了他们原有的性格。勃艮第王国存在得不久,没有足够的时间使征服民族的法律由于外来影响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贡德鲍和西吉孟虽然把他们的习惯编纂成书,但这二人几乎已是末代之君了。伦巴底人的法律因外来的影响而增多了,但它的变化是很少的。继罗塔利的法律之后,就有格黎墨尔、雷伯兰、拉锡和爱斯杜尔夫诸法律;但这些法律并没有采用任何新的形式。西哥特人的法律就不是这样;他们的君王们修订了这些法律,又命令僧侣们再加以修订。黎明时期的君王们把《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中同基督教绝对不能相容的部分删掉;但保留了全部基本的部分。西哥特人的法律就没有这种情况。勃艮第人的法律,特别是西哥特人的法律,准许体刑;但是《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的法律是不容许体刑的,它们更好地保存了原有第2页共41页第1页共41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41页的性格。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由于领地地势十分暴露,总是想方设法同旧有的居民妥协,并给他们制定最公平的民法。但是法兰克的君王们,自知有充足的力量,就没有这些考虑了。撒克逊人生活在法兰克帝国之内,但他们有一种不屈不挠的性格,固执地进行反抗。因此在他们的法律里就可以看到征服者严厉的法规;这是其他野蛮人的法典里所看不到的。在罚金上,我们看到了日耳曼法律的精神;在体刑上,我们看到了征服者的精神。当撒克逊人在自己的国内犯罪时,他们受到体刑;只有当他们在自己的领土之外犯罪时,他们所受的刑罚才遵照日耳曼法律的精神。法律清楚地规定,如果撒克逊人犯了罪是永远不能平安过去的;法律甚至不许他们到教堂避难。在西哥特君王们的朝廷里,主教们有极大的权威;最重要的事件就在主教会议里解决。我们今天的宗教裁判所的一切箴规。一切原则和一切观点都是从西哥特人的法典来的;僧侣们在反对犹太人时,只是抄袭从前主教们所制定的法律而已。再者,贡德鲍给勃艮第人所制定的法律显得十分贤明;罗塔利和其他伦巴底君主们的法律更是如此。但是西哥特人的法律,例如列赛逊突斯、申达逊突斯和爱吉伽斯的法律,则是幼稚的、拙劣的、愚妄的;他们是达不到目的的;它们充满修饰的词藻,但空洞无物,在实质上是轻薄的,在体裁上则是夸张的。○第二节野蛮人的法律都是属人法这些野蛮人的法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