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铁一局昆明枢纽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部第八分部工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提高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的目的。(二)编制依据根据第367号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工作原则(三)工作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四)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鼠疫、霍乱、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有毒物(药)品泄露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发生在施工现场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五)事件等级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工地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和一般事件(iv级)四级:第1页共7页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1)工地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2)发生在工地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工地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工地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3)工地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区域。(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7)因工地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8)发生在工地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1)工地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2)工地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工地,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第2页共7页(4)在一个县(市)域内工地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5)发生在工地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6)因工地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7)发生在工地的,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1)工地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o0人,无死亡病例。(2)工地发生的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3)因工地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o人以下,无死亡病例。(4)发生在工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工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刘争耀副组长:方明、杨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