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桂人发〔2009〕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文件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二○○九年九月三十日主题词:人事教育岗位设置指导标准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共印60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一、适用范围(一)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A”类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B”类为除“A”类外的自治区直属及设区的市直属一般学校;“C”类为除“A”类外的县(区)属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管理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二)专业技术岗位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为教师岗位。2.教师岗位指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或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学生辅导等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分为9个等级:(1)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级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2)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级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3)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4)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3.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担负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三)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1.技术工岗位名称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和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2.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原则上沿用现岗位名称。三、岗位类别结构比例中等职业学校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为:管理岗位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承担职业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职教中心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的比例);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5%(其中,专业课及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不低于70%,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