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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实用性人才教材之政务受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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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政务受理第一节海事行政受理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二、《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简介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以下简称“许可条件规定”),于2005年12月一五日交通部2005年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9日以交通部2006年第1号令的形式对外公布。2006年4月1日正式施行。“许可条件规定”是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10号令)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2004年第11号令)之后又一部规范和统一海事行政许可行为的部门规章,是努力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力举措。“许可条件规定”分“总则”、“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和“附则”3章共30条。该规定将各级海事机构所对外施行的如“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船舶进出港口许可”、“船舶国籍证书核发”、“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和“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等22项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明确了具体的许可条件,并严格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范和统一了海事行政许可工作。三、海事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对外服务承诺、诚信管理制度及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本要求海事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依法实施。2、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必须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3、实施海事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执行受理、审核、审批“三分离”制度,实现权力制衡。(二)海事政务公开对外服务承诺服务港航、便利航运、依法行政、保障安全(三)诚信管理制度上海海事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诚信管理制度。对制定完善的安全和防污染制度并有效实施的管理相对人,给于便利。(四)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管理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给予自然人一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十万元以上罚款及吊销船舶、船员证书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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