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第号【颁布时间】【生效时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年月日市政府第届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市长陈建华年月日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本市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承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但商场、步行街、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广场、娱乐场所、游泳场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除外:(一)体育活动。(二)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四)花市、拜祭、游园、灯会、登高、焰火晚会、庙会、节庆、美食节等活动。(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活动。(六)公益慈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活动的性质和规模,为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必要的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交通管制措施,做好管制路段的公交线路调整,指导地铁、公交运输单位积极配合调整运力。(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安机关通报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临时建(构)筑物的搭建施工进行检查指导,指导承办方委托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占用人行道以及相关公共场地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查把关,整治活动现场及周边城市环境,指导临时性悬挂物、指示标志的设置。(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卫生监督,指导承办者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联系就近医疗救护点,开通应急救护绿色通道。(五)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六)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涉及活动相关的气象和灾害信息。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单位按各自权属对活动区域内和周边相关设备以及临时架设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演练,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人以上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受理并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区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者直接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第九条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包括组织、协调、保障等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与预计公开向社会发放、销售的证件、门票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之和。场地有固定座席的活动,人数按照固定座席计算;场地无固定座席的活动,人数按照活动场地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等各类设施占用空间后,剩余面积按人均占用平方米计算。第十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申请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制作申报材料目录:(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主办者与承办者签订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