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立法与实施第一节建设立法一、建设立法的概念1.立法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其权限,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活动,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活动。2.建设立法建设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设法律、法规的活动,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建设立法的原则(一)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的立法原则。1.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关系2.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3.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4.建设法规具有相对完整性(二)法制统一原则(三)责权利一致原则(四)民主立法原则(五)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原则三、建设立法的机构和权限(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建设立法权1.建设法律的立法权建设法律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适用于全国,其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所有法规都不得与其相抵触。2.建设法律的主要内容(1)党和国家提出的关于建设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2)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涉及全国建设领域的根本性的、长远的和重大的问题。(二)国务院的建设行政法规立法权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其中包括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条例、规定、办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由各部门发布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法规的效力仅次于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2.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1)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会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是制定时作为法律尚不够成熟,所以暂时先制定为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为法律。(2)涉及方针、政策或者重大问题,必须用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3)地方之间,部门之间或涉外问题,由某一部门或者地方制定规章,不便执行的。(三)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的权限1.规章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建设行政规章,其中综合性规章主要由建设部发布。建设规章一方面可以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以便于其更好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规章作为对法律、法规的补充,为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提供依据。部门规章对全国都具有约束力,但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2.制定建设部门规章的主要情况(1)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有些法律或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2)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者命令制定规章。(3)从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出发,行使本部门职权制定规章。(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性建设法规立法权1.立法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根据各地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建设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在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2.主要形式(1)根据宪法、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的。(2)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和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制定的。(3)根据本国人大的决定和国务院的指示制定的。(4)不具备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条件下,为适应客观需要而先制定地方法规,待积累成熟经验后再形成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五)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权限1.规章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规章。建设地方规章在其行政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法规。2.制定建设地方性规章的主要情况(1)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活动的管理而制定的。(2)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3)为制定法律、法规积累经验而制定的。四、建设立法的程序(一)建设立法程序的概念建设立法程序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