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湘司发[2011]3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现将《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文件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主题词:印发社区矫正奖惩办法通知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法制群团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共表团湖南省委、省妇联(共印1400份)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效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实现刑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是指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章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奖惩的制度。根据考核评审(评议)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给予表扬,对符合法定立功条件的给予记功,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减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方法有关规定,但尚未构成重新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渗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奖惩分为行政奖惩和司法奖惩。行政奖惩是评价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司法奖惩的主要依据。第四条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适用的原则;(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考核奖惩与教育矫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奖惩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第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过程中徇私处舞弊、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证据的,或者不负责任、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奖励第八条对服刑人员的行政奖励包括表扬、记小功、记大功,司法奖励为减刑。第九条社区服刑人员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形,可给予表扬:(一)考核积分达到四十分以上;(二)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监管教育;(三)积极参加规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完成学习任务,态度端正,表现突出;(四)积极参加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受到群众普遍好评。第十条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具有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小功;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记大功。(一)“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资金重要的破案线索赔,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二)“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2、阴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十一条被判处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