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局文件哈铁劳卫〔2010〕13号关于印发《哈尔滨铁路局奖惩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经路局2009年12月24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路局第十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哈尔滨铁路局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提高思想认识。奖惩工作事关职工切身利益,是职工群众关注的一项工作。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奖惩工作的激励约束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安全稳定,推进和谐哈局建设。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单位要依法履行向全体职工告知程序,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本办法,使全体职工知晓,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三、坚持依法办事。各单位在实施奖惩时必须依法合规,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做到有理有据、资料齐全。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利用处分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纵容、包庇,因主观责任给予职工错误处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错误奖励、骗取奖励的,除撤销荣誉、追回奖金外,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一○年二月七日哈尔滨铁路局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企业奖惩工作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9]85号),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单位和职工。第三条实施奖惩须坚持以下原则:㈠实事求是、依法合规的原则。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㈢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㈤由劳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原则。㈥正常情况按程序办理与特殊情况即时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种类奖励分为周期性奖励和即时性奖励两类。周期性奖励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即时性奖励可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记大功,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是指发给奖金或奖品。第五条奖励权限路局可对所属各单位职工记功、记大功、授予局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集体记功、记大功、授予局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有权给予任免权限内的职工记功、授予本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给予本单位所属集体记功、授予本单位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第六条奖励条件㈠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和集体,视成绩或贡献,给予记功、记大功。1.防止可能发生后果严重事故的。2.在应急处置、抢险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3.在技术创新、节能环保、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事迹突出的。5.其他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㈡对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可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绩特别突出的,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标兵和先进集体标兵荣誉称号。对路局批准的在某一系统或专业中组织的评先活动,可对做出突出贡献者授予专项先进个人或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范围、条件和名额等,按路局相关规定执行,铁道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奖励程序㈠路局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局机关为所在部门)进行民主评选。2.个人或集体所在单位根据评选结果,填写职工(集体)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室。3.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并签署意见。4.局劳动和卫生处审核奖励依据和标准、签署意见,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5.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6.由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7.公示无异议后,以“劳”字号文电下达奖励决定,办理相关事宜。8.奖励决定等相关材料记入职工档案。㈡有人事任免权限的单位实行周期性或即时性奖励时,应遵循以下程序:1.个人或集体所在部门进行民主评选。2.个人或集体所在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填写职工(集体)奖励呈报表,提出奖励建议,报单位劳资部门。3.单位劳资部门核准奖励依据和标准,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4.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5.由单位劳资部门负责组织对拟实施奖励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