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大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及安全培训机构专职负责人、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安监局)、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级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实行科学(统一)规划、控制数量、合理布局、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七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安监局审批、颁发。第八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浙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部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机构的专职负责人、教师、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安全培训工作;承担省安监局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