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违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述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联系。法律制裁是由国家机关强制违反法定义务的人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即强制其付出代价。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比对其加以制裁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不同性质的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义务是不同的,因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也不相同。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两大类。民事责任是最轻的一种法律责任,以赔偿和恢复原状为原则,不提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的惩罚或制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放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一个行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是由调整该具体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定的,必须具体行为具体分析,搞清楚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和方式。在煤矿安全责任事故中,常常会遇到事故受害者的民事赔偿问题。当然,要区分民事赔偿和工伤事故待遇的不同。二、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大类。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惩戒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也称为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处罚法定原则和处罚相当原则。处罚法低昂原则要求只有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并且法律明确规定对该行为应予以处罚时,才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法定的处罚条件、种类、幅度和程序。处罚相当原则要求处罚措施必须与被处罚对象的过错相一致,真正达到处罚目的。处罚目的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制止和预防违法,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在对违反煤矿安全的法律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必须遵守这两个原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并不是直接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这些处罚种类,而是依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煤炭法》针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强制停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作业、责令停止经营、责令停止销售、取消煤炭经营资格:《矿山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停产整顿、停产、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等。而对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什么样的行政处罚,只有在具体的煤炭安全法律法规中才能找到依据。在理论上,可以将所有的行政处罚分为四类;①申惩罚或声誉罚,如警告、通报等。②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财物或没收非法所得。③行为罚或能力罚,即短期或长期剥夺违法者从事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如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吊销采矿许可证。④人体罚或自由罚,即短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拘留。煤矿安全监察机关对违反煤矿安全行为的处罚除人体罚以外,其他罚则都可能采用,人体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是不同的。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就完全不用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所采取的责令关闭措施就是行政措施。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