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一、清理范围和时间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自1998年1月1日以来,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区政府(区政府办)印发、批转(转发)的*政发、*政办发文件。清理时间:20*年7月-20*年12月二、清理标准1998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认定失效,确有保留必要的,应按制定机关的权限重新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五)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六)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三、清理工作分工和期限这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清理。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应当先行清理,提出有效、废止或修改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有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牵头提出清理意见。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部门的文件,由承受第1页共4页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认定后报经区政府审定。有清理任务的部门应当在20*年7月底前摸清本部门现正在执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底数,整理并编制成目录上报;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应当废止、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意见(连同有关报表)以及文件的正式文本(一份)、电子文本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20*年8月底前完成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总目录的编制发放工作,11月底前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四、清理工作步骤(一)部署工作阶段(20*年7月)1.区政府办发布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统一部署清理工作,提供区政府、区政府办1998年-20*年6月所有发文目录及电子文档。2.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成立清理工作小组,并负责组织实施。3.建立全区文件清理工作网络。各部门(园区)要明确一名清理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一)7月20日前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实施阶段(20*年7月-10月)1.各部门按照要求对本部门执行的所有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摸底,分别整理出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印发、批转(转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月20日前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样式见附件二)。各部门在整理、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时,应当认真梳理核对本部门仍在执行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将属于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列入清理目录,避免遗漏。凡是不报、漏报和瞒报的规范性文件,将视为本部门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2.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部门上报目录所列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汇总,编发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总目录。3.区政府法制办对照确认有清理文件任务的部门返还清理目录,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对本部门执行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第2页共4页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确认。(汇总样式见附件三、四、五)(三)清理结果形成阶段(20*年10月-11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把关和认定。(四)清理结果报批阶段(20*年11月-12月)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完成清理结果的审查认定后,形成正式清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需要废止和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审定。(五)清理结果公布和工作总结阶段(20*年12月)清理工作完成后,区政府要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