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三网融合有关部署,现就三网融合推广阶段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工作目标(一)三网融合全面推进。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将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实质性开展工作。(二)网络承载和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宽带通信网、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建设加快推进,自主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取得突破性进展,掌握一批核心技术,产品和业务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三)融合业务和网络产业加快发展。融合业务应用更加普及,网络信息资源、文化内容产品得到充分开发利用,适度竞争的网络产业格局基本形成。(四)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适应三网融合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健全,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五)安全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网络信息安全和文化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健全,技术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六)信息消费快速增长。丰富信息消费内容、产品和服务,活跃信息消费市场,拓展信息消费渠道,推动信息消费持续稳定增长。二、主要任务(一)在全国范围推动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1.确定开展双向进入业务的地区。广电、电信业务双向进入分期分批扩大至全国。各省(区、市)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称省级协调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省(区、市)开展双向进入业务的地区,报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2.开展双向进入业务许可审批。在全面做好试点地区双向进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许可一个的原则,开展双向进入许可申报和审批工作。广电企业在符合电信监管有关规定并满足第1页共7页相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的互联网接入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国内网络电话(ip电话)业务,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还可基于全国有线电视网络开展固定网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可从事除时政类节目之外的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转播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服务、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服务。国家和省级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业务审批权限,受理广电、电信企业的申请,同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许可证。企业取得许可证后,即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3.加快推动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对接。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和完善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节目的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以及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的管理,其中用户端、计费管理由合作方协商确定,可采取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管理方式。iptv全部内容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iptv集成播控平台集成后,经一个接口统一提供给电信企业的iptv传输系统。电信企业可提供节目和epg条目,经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审查后统一纳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源和epg。电信企业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积极配合、平等协商,做好iptv传输系统与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对接,对接双方应明确责任,保证节目内容的正常提供和传输。在确保播出安全的前提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电信企业可探索多种合资合作经营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负责)4.加强行业监管。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电、电信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秩序。电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电信监管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对经营电信业务企业的网络互联互通、服务质量、普遍服务、设备入网、网络信息安全等管理;广电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加第2页共7页强对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企业的业务规划、业务准入、运营监管、内容安全、节目播放、服务质量、公共服务、设备入网、互联互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