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细则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教高〔2008〕5号)精神,为保证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评估的目的和意义开展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旨在促进高等职业院校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办学环境;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职业院校的宏观管理,逐步形成以高等职业院校为核心、教育行政部门为引导、社会参与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评估的指导思想我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高等职业教育“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发展道路”的办学要求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强调评与被评双方平等交流,共同分析、总结探讨问题解决办法,保证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学质量,引导学校把工作重心放到内涵建设上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三、评估工作的基本任务分析《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全面了解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情况,总结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经验和特色,发现人才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探究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影响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作出分析和评价,引导学校明确改革与发展的方向,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四、评估原则(一)学校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学校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为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二)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现实状态、培养效果,又要注重人才培养工作过程,还要关注学校发展潜力;(三)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全貌,又要抓住关键评估要素和核心要素进行重点考察;(四)评价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坚持标准,对人才培养工作状态作出判断,又要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五)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组与被评院校双方平等交流,客观、公正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科学、严谨地作出结论,并与学校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五、申请评估的条件与要求我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按五年一轮的评估周期进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高等职业院校自有毕业生起至有3届毕业生前必须接受一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同时,申请评估院校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有关要求。其中:核算教师总数时,兼职教师等非专任教师数按每学年授课160学时为1名教师计算,专兼教师比例无限制。核算生均图书时,只计纸质图书,其他载体类型文献数量按“写实”要求采集。2.学校实验、实习、实训场所(含合作共建)及附属用房生均占有面积(平方米/生)达到下表要求:学校类别综合、师范类院校工科类院校农林类院校医学类院校财经类院校体育、艺术类院校生均面积5.308.308.809.001.051.853.学校教学管理符合以下要求:学校教学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队伍结构合理;学校各教学环节建立了质量标准和工作规范,教学基本文件齐备,管理制度健全,且执行良好;教学档案资料齐全、分类科学、装订规范;学校建立了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措施得力,教学秩序良好。已有3届毕业生仍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的院校,可以申请推迟评估,在有5届毕业生前应达到基本办学条件,并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凡因未达到申请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院校,省教育厅在学校推迟评估期间,暂停备案新专业,暂缓安排教学改革建设项目,并按每年递减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