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作技术规范》的通知(邯政法办〔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为了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作的质量,研究制定了《邯郸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作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引言自1992年7月25日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以来,截止今年5月底,本市共制定、修订和废止政府规章100余件,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共61件。除本市政府制定规章的立法活动外,各行政主体还依法制定了大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市制度建设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随着立法工作经验的积累,对于立法活动本身规律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国家相继出台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制定政府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规定》、《邯郸市政务公开办法》、《邯郸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比较宏观层面的问题得到了基本规范。然而,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对于法案的结构、表达技术等立法微观层面问题的分析研究、建章立制尚不够完善,相对滞后于立法实践的需求。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对我们今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众参与度等科学性、民主性方面进行探索实践的同时,逐步统一和规范我们的地方立法技术,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条必不可少和有效的途径。同样,全市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层面,也相对滞后于制度建设实践的需求。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规、规章的细化和延伸,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项准立法活动,但相对于规章来讲,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更多,规范、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数量相对较少,但政府规章立法技术规范对于各行政主体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在本规范中,为了表述的方便,正文内容中关于规章的规范,同样适用于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规范研究了部分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本市和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立法实例,以期为立法工作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供参考标准。邯郸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作技术规范第一部分起草的技术规范一、基本规范(一)名称的表述1、基本要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表述的方便,以下统称规章)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使用标点符号。2、构成三要素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者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三要素构成。如:“邯郸市政务公开办法”,“邯郸市”为适用范围,“政务公开”为规范事项,“办法”为基本体例。3、题注文件的签发日期、制定机关、文种和文号应当以括号形式置于名称之下。规章被修正的,还应当注明修正的时间和依据。如:市政府第130号令的题注:《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2009年5月15日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案重新公布的《邯郸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题注为:1997年9月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2002年10月30第93号令第一次修正,2009年5月31日第130号令第二次修正。(二)基本体例1、体例,是指体裁和结构。规章的基本体例主要有以下四种:(1)规定--①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②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范,有几条就规定几条,也有使用“若干规定”的表述。但是,“若干”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宜出现在名称中,建议今后立法不再将“若干规定”作为一种独立的体例,不再使用“若干规定”作为名称,上述两种情形统一归于“规定”。“规定”一般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规范。(2)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具体的规范。与“规定”相比,“办法”规范的事项更小、更细致,且侧重于规范程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3)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某具体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①对上位法全部内容作全面、完整的细化;②对上位法某一方面内容作全面、系统的细化;③对上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