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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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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条文梳理发展历程1.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4.2007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5.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38号)6.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09〕54号)7.2009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8.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9.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2号)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建议增加“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功能】第二条行政诉讼的涵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学者建议使用“行政处理决定”】第三条行政审判组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如何保障独立性问题】1999年司法解释: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七条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办[2003]253号: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合法性并不意味着法官不能审查合理性;而是审查合理性的密度和强度有限,司法在合理性问题上应对行政有一定程度的尊重】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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