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所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盟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项目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客运班车技术管理;客运班车运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与培训;GPS监控系统管理;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六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实行千分制。具体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指标及计分标准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计分表》(以下简称《计分表》,见附件一)。第七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分为A级(优良)、B级(合格)、C级(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一)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全生产评估状况为A级:1、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不低于900分;2、全部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不低于700分。(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全生产评估状况为B级:1、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在700—899分;2、全部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不低于700分。(三)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全生产评估状况为C级:1、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低于700分;2、有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总分低于700分;3、不配合安全生产评估工作,拒不改正的;4、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的;5、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6、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第八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实行浮动周期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根据安全生产评估结果确定,具体如下:(一)本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为A级的,下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为24个月。(二)本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为B级的,下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为12个月。(三)本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为C级的,下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周期为6个月。第九条评估周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3个月连续发生两次死亡3人以上,负同等以上责任事故的,必须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1个月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第十条对于新成立的企业,应当在其投入运营后6个月内进行首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对于其他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首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第十一条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小组,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5至7名从事客运管理、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等道路旅客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专家组成。评估人员需经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评估工作。第十二条企业设置有子公司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单独进行。企业设置有分公司的,对其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分别进行计分,并根据平均得分确定总公司最终的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总公司在异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两地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协调评估时间,保证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小组所有成员依据《计分表》对每项安全生产状况评估项目共同计分,并在《计分表》上签字,对计分结果负责,计分工作在3日内完成。第十四条盟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计分表》进行确认后,出具《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二),于3日内将《计分表》和《评估报告》送达评估企业。第十五条被评估企业对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计分表》和《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同意。第十六条属地盟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复核申请后,应当20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被评估企业及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