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国际环境法第二十八章国际环境法概述(5-10分,主要是选择)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国际环境法概念★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⑴国际环境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规范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国内法上的自然人和法人的关系,但是这不是国际法的主要目的。⑵国际球状法所调整的主要是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过程所产生的各种关系。⑶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规范国际法主体行的规则体系具有拘束力。⑷国际环境法是一门交叉学科,同它关系是最密切的是国际法和国内环境法,因此它既有国际法又有国内环境法的特点。国际环境法与国内环境法的关系○⑴一方面是国内法的重要问题,通常由宪法作出明确的规定。⑵另一方面它也是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因为它同国际法的性质有直接关系。⑴国际条约在中国直接适用,不需国内立法机关将它转成国内法;⑵国际条约具有优先于中国国内法的效力。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国目前签署条约(60多个)的特点○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参加的条约占90%以上,这与中国国内的环境立法的发展呈现相同的上升趋势;这些条约所涉及的领域主要是海洋、生物、大气、外空、南极等。2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国际条约★包括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在国际环境法中占有很重要地位,是最主要的渊源。注意:全球性多边条约经常采用“框架条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软法的概念○这些文件可以是有约束力,也可以是无约束力,其法律效力不是十分明确的法律,称为“软法”。3国际环境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派生和有限的主体。国际环境法领域中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有三类:⑴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和其专门机构。⑵二是联合国系统以外的区域性国际组织。⑶三是根据环境条约或其他条约建立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国际环境法的客体(本章重点)△国际环境法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种环境要素,二是国际环境法主体针对这些环境要素所从事的各种行为。环境要素:⑴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⑵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分为三部分,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二是人类共有物。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4国际环境责任和争端的解决(本章重点)国际环境责任略争端的解决现代国际法允许的争端解决方法,可分为两类:一政治方法(又称外交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和解等。二是法律方法,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5国际环境法的历史发展(本章重点难点)△每一阶段时间,代表条约要记住略自己看一下第一阶段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建立第二阶段1945年联合国建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第三阶段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1992年里约会议第四阶段1992年里约会议以后第一阶段19世纪中叶到1945年联合国建立主要国际条约集中在界河、国际河流及其沿海渔业资源德管理和水污染德防治野生物种德保护两个对国际环境法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德国际仲裁案例1893年的“太平洋海豹仲裁案”(触及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并表明国际法在相关的争端解决和行为规范的建立方面有补课忽视的作用。)1938和1941年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第一个因跨界污染引起环境责任的案例)第二阶段1945年联合国建立到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的条约有:《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海洋环境领域最早的多边国际公约)、《南极条约》、《禁止核试验条约》、《外空条约》。第二阶段,1948年世界上第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宣告成立第二阶段,海洋环境的保护成立重点第三阶段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1992年里约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即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宣言》的组成宣布对7项原则的共同认识公布了26项指导人类环境保护的原则其中第21项原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肯定各国开发自己资源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