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的界定□刘润发刘拥摘要: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难题。由于行政公诉权客体涉及权力(利)的方方面面,加之,行政公诉权主体自身能力有限,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应当是有限的。根据行政诉讼的功能,结合行政执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现状,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应当主要限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重大行政案件,即包括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包括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关键词: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行政违法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675(2009)06-078–04行政公诉权客体是指行政公诉权主体(即是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所指向、影响、作用的对象或范围。行政公诉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也是一种国家诉权。根据行政公诉权的本质属性,参照国外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的立法例,理性考量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的各种因素,行政公诉权客体应当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即包括违法的行为,也包括合法的行为。一、国外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的立法考察西方发达国家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过,他们参加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权限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参与或者提起的诉讼均为涉及国家和公共社会重大利益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参加的其他案[1]件。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公诉权客体的范围比较广泛。法国检察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案与民事诉讼案的相同之处就在于,它们都涉及到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是与公益有关的重要的公民权益。在参加行政诉讼的职权范围方面,法国检察官有权参加一切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行政诉讼案。德国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情况与民事诉讼大致相仿。他们参与行政诉讼的范围几乎不受限制,但其目的[2]乃是维护公共利益。英国检察机关介入行政诉讼的职权范[3]围比法国、德国检察机关的这种职权范围狭小。在大多数情况下,英国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检察机关只是为了保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规定,美国联邦总检察长和州检察长可以参与影响公众利益的国会法案违宪的任何诉讼。从各国行政公诉权客体的范围分析,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主要限于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寻根究源,主要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较为完备。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注重加强对行政权的规制,另一方面,这些国家行政救济手段的多样性为公民寻求公力救济提供了可能性。可见,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的有限性是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普遍做法。国外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的立法例无疑对界定我国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二、确定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的因素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制状况的综合反映。它要受社会需求、权力结构和审判职能的约束。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涉及到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在确定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时,既要充分考虑行政权与公民权的互动,又要兼顾行政公诉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行使边界。根据行政诉讼的功能,结合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受权力机关监督因此,对于宪法和相关组织法规定的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事项,一般不宜纳入行政公诉权客体的范围。行政公诉绝不是国家对所有行政主体的行为的起诉垄断,它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情形的案件拥有起诉权。因而,它不仅不会妨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而且也是健全我[4]国行政诉讼的重要途径。为了防止滥用诉权,影响行政效率,行政公诉权客体范围应当以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为前提这样,既体现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又有利于及时化解行政纠纷与社会冲突。(二)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法治原则的内在要求。法治概念的内涵之一是行政机关服从司法机关的终局裁决。在我国古代奴隶、封建社会中,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