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备案号:DB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物业服务规范PropertyServiceStandard发布实施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提出并归口。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雷昭新、裘颖颖、吴震、曹阳、鹿钦连、邢晋。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过程中得到了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佳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深圳市物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建筑物共有部分维护、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保洁服务、园林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的服务规范及要求;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普通住宅、写字楼、工业用房等物业服务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标准GB50365-2005《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建设部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建设部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建设部建住房[2006]3号《电梯应急指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部2004年132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建住房[2000]008号《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建设部2002年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6]542号《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中物协[2004]1号《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5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2007年39号令《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18号《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7]1号《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物业服务区域已建成并已交付业主使用的物业包括住宅、写字楼、工业厂房、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等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组成的统一物业区域。3.2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3.3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组织。3.4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建设单位、建筑物产权人、业主及其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内容,共同约定的书面协议。3.5业主房屋、物业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房、经营性物业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3.6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未取得产权的物业使用自然人或组织,非业主使用人仅具有物业的使用、租赁权。3.7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维护业主权利的业主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接受业主大会授权,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一方的义务和权利。3.8急修对严重影响物业服务区域正常秩序的设施设备故障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修复。3.9业主满意率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持满意和满意态度的人数占征询人数的比例。4总则本规范通过对物业服务内容的分类、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