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国发25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精神,为做好我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特制定本大纲。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国发25号文件精神,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这一核心,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其收入水平,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要将解决好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作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困难退耕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证具备条件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和农村能源建设。2.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分析需求和建设可能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确定规划建设内容和规模。3.坚持以人为本,体现退耕农户意愿。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退耕农户的意愿,切实维护退耕农户在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4.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我发展相结合。在国家资金的支持下,动员退耕农户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增强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5.坚持与区域发展规划相结合。各地要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加快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二、规划期和规划目标(一)规划期规划期2008—2015年共8年,2006年为规划基准年。(二)规划目标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扶持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三、规划编制的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636号)。(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待发)。(五)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长期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六)县、退耕还林村的经济社会现状调查资料。(七)有关行业的规程、规范及其他相关资料。四、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范围为2001-2006年实施退耕还林(坡耕地)工程的县(市、区)。规划各项建设内容的安排以村为基本单元,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非退耕还林村不纳入规划范围。五、资金规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根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实际需求全面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包括: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国家现有投资渠道安排的资金、地方财政投资、项目受益群众自筹和投工投劳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模,以县为单位总额包干。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核查验收各县(市、区)2001-2006年实际退耕地亩数(验收合格面积),按8年每年每亩105元,再增加20%进行计算。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县内统筹平衡,项目以村为单元安排资金,自治区对各县单项投资比例不作硬性规定,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规划。规划要列明规划范围内已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存量的基本情况,从而提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总需求,并明确申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安排的规模,现有投资渠道和地方投资等其他资金安排的规模。六、规划内容和资金补助标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