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法理探讨与构架设想①内容摘要: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在促进检察人员可持续发展、实现检察权的职能以及保障法律有效实施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概念、检察队伍管理的现状和弊端、分类管理的优势所在等几个方面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进行了概述;然后,根据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法理基础和现实需要尝试在保持检察权为独立司法权的基础上,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架构。关键词: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本构架Abstract:Thestudyofclassifiedmanagementofprocuratorshasanimportantroleinpromotingsustaineddevelopment,bringingaboutprocuratorialfunctionandsecuringtheimplementationoflaw.Thepaperbeginswiththeconceptofclassifiedmanagement,reviewofthecurrentconditionanddisadvantagesofprocuratorialstaffmanagement,thefore-questionsandadvantagesofclassifiedmanagement.Thensetsupthefundamentalstructureofclassifiedmanagementofprocuratorsaccordingtothejurisdictionandpracticaldemands.Keywords:procurator,classifiedmanagement,thefundamentalstructure一、检察官分类管理的概念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是指根据检察机关内部各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层次,对不同职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职责权限、名称与数量、员额比例以及任职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岗位职务规范,①并依此进行人员选拔、考核、培训、升降、奖惩、确定工资待遇等的管理活动,以达到人岗匹配、人事相宜,实现人力资源有效整合、内部活力充分激发和工作优质高效的目标,完成检察机关所承担的使命与任务。①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要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总体目标应是“把检察机关建成人员分类科学合理,各类人员数量配比适当,人力资源开发和使用有效,各类人员的招录、任用、培训、考核、工资福利、退休、辞退等管理规定、办法、制度健全,符合司法属性和检察工作规律、特点,达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检察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自觉激发,形成检察官队伍职业化,检察干部人事制度充满活力,检察工作高效高质,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的。”二、检察队伍管理的现状和弊端(一)多元性的管理主体制约检察职权行使中国检察制度本就具有非本土性和法律移植特质,再结合我国上层建筑的变迁,我国检察人员管理主体凸显出多元性特征。在管理的外部关系上,地方党委、人大以及同级组织部、人事局、编办都对检察人事工作拥有一定的决定权、管理权;在管理的内部关系上,上级检察机关以及本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领导、政工部门都对检察人员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前途有影响;普通的检察干警也通过缺少量化标准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环节对检察人员的①参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报告》。职位安排、职级晋升发挥一定的作用。“多元化管理有利于地方党组织对检察机关的监管,有利于相关部门根据地方财力合理控制检察机关的财政消耗,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行政领导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监控、调度。”①但从司法规律的角度分析,这种管理方式不符合检察权权力性质的内在要求:(1)管理主体多元性导致检察人事决定权地方化,不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独立性质的内在要求。(2)管理主体多元性导致检察人事决定权行政化,不利于遵循检察机关司法裁判的规律要求。(3)管理主体多元性导致检察人事决定权消解化,不利于推崇检察机关职业特立的信仰要求。(二)无区分的管理方式阻碍检察官职业树立中国检察制度的横向趋同和上下对口特点结合我国管理体制的时滞,我国检察人员管理方式表现出非区分性特征。突出表现为:(1)检察人员横向类别划分不科学。哪些职位是行使检察权的职位,即检察官职位,无统一的质和量的标准。导致各类检察人员混岗现象突出、员额比例失控,检察官数量膨胀,书记员、司法警察数量相对萎缩。(2)检察人员纵向层次划分不合理。套用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检察官的职级,职务的纵向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