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十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摘要】本文认为,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素。文章首先探讨了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之具体内容进行分析,明确提出了行政过程中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旨在保障“最低限度公正”的程序性权利。文章最后从行政程序立法的角度,探讨了程序性权利之保障与救济的法律途径。【关键词】行政程序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程序性权利的救济OntheRespondent’sProceduralRightsintheProcessofAdministration【英文摘要】Thisarticleaimstoanalyzecomponentsofproceduralrightsofprivatepartiesinadministrativeprocess.Itsbasicargumentisthatproceduralrightsarevitalelementstotheachievementofproceduraljustice.Baseduponare—examinationoftherelationshipbetweensubstantiverightsandproceduralrights,theauthorexplorescorecomponentsofproceduralrights,andarticulatesthesignificanceoftheconceptof“minimumproceduralfairness”.Thearticleconcludeswithrethinkingofinstitutionallegalreformsaimedtobetterprotectsuchproceduralrights.一、导言法律程序可以被理解为在参与某个过程中复数以上的当事人之间配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从动态意义上看,法律程序就是特定程序权利义务的实现过程。如果说程序从结构上看“是规定某个过程中的当事人之间互动关系的行动规则”的话,[1]在法律家的眼中,这种互动关系主要就是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试图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进行初步探讨。笔者首先将对与程序性权利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扼要分析和界定,并对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关系作简要分析。以此为基础,笔者将对程序性权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进行考察,特别是对行政过程中相对一方所应当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予以分析。由于任何关于权利问题的全面探讨都必须考虑对权利的救济,因此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将就程序性权利的意义和效力,以及对程序性权利的法律保障进行讨论。二、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一)权利、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权利(right)法律权利是法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或范畴。但是基本概念也正是歧义丛生的概念。《牛津法律大辞典》“权利”词条的撰写人带着明显的怨气写道:权利(right),这是一个受到相当不友好对待和常常被滥用的概念。[2]张文显在他的《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介绍有关权利释义的学说主要有八种,包括资格说、主张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选择说。[3]在这里,笔者的意图不在于对各种关于权利的释义进行评价,而只是想指出把握法律上权利之核心要素的另一种思路,即对权利概念从过程与状态(或结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的思路。这种思路可以为我们研究法律权利提供一个新的视野。在这个视野中,权利至少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即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或者说作为状态的权利和作为过程的权利。实体性权利(substantiverights)实体性权利是静态意义上的权利,即人们对某种实体利益所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资格和权能,这些利益包括生命、名誉、人格、自由和财产等等。实体性权利反映的是权利的目的或结果要素,它表明的是主体对于社会资源的合法拥有状态。就一般意义上讲,某人拥有权利意味着他(她)拥有某种可以得到正当化的主张和请求,即某种利益应当得到社会的承认和保护。权利就是某种被保护的利益。[4]当然,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被当做权利而受到保护,因为实际的权利状态还依赖于特定的法律制度。在这里,由于我们探讨的是法律权利,我们必须将眼光投向法律制度。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这样一些利益,它们被认为对于维持或促进社会所期望的某种状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社会有必要通过法律而对这些利益提供保障。这些法律制度通常被称为实体法制度。实体法指向某种社会所期望的结果和状态。程序性权利(proceduralrights)尽管我们通常从实体利益的角度来考虑权利,但不应该忽视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及其意义,对于实体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