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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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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经市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按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附表1),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三)凡单位价值5,000元以上,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现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1.技术鉴定机构由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产生并对外公布。2.房屋、电梯、锅炉等国家已规定鉴定机构的,按国家规定执行。3.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4.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向技术鉴定机构支付的鉴定费用,由本级财政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四)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单位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2.资产有偿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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