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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税费优惠奖励实施方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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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税费优惠奖励方案第一条进驻园区企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到达1000万元以上。第二条园区内企业交纳的悉数税收(含中心、省、市、县分享收入),归入属地乡镇收入规划,但财力分派按县乡财务体制规则执行。第三条园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7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50%返还企业。第四条对外迁入园区的原县内企业,税收好处分派按财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和好处分派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规则执行。第五条园区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能按方案完工投产的,按其项目银行借款利钱额赐与10%的贴息;对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项目,按其项目银行借款利钱额(扣除省和国家的贴息)赐与15%的贴息,贴息期限二年。第六条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物流项目和商贸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前二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分享局部的80%返还。第七条进入园区单个不方便计税的企业,税务部分依照规则权限,可执行审定征收税款。第八条进入园区的企业,除国家、省、市规则的收费外,免去其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施行期限暂定至2013年。第九条鼓励入园企业坚持技能中心和开发具有自立常识产权的新产物。对有关部分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能中心、重点实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能研讨中心的,提请市县政府赐与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县县政府赐与20万元的奖励(统一机构取得两个以上称号的不反复计奖)。第十条对经认定的省(部)以上新产物,自认定之日起两第1页共2页年内,该产物完成的增值税县级分享局部全额返还。第十一条对新取得“中国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提请省县政府赐与30万元、市县政府赐与50万元的奖励、县县政府赐与10万元的奖励;关于取得“省级有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提请市县政府赐与10万元、县县政府赐与5万元的奖励。第十二条对入园企业认定由财务部分牵头组织审核后,报县县政府主管指导核定。第十三条本政策由县财务部分负责分析。第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相冲突的,按本规则执行。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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