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5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二、适用范围(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三、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了解)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和验收(多选)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的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安全监管部门参加。(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3)供电系统;(4)提升、运输系统;(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法律对矿山运输设施和通讯设施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四、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了解)1.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2.保留的矿柱、岩柱,应予以保护3.特殊安全要求的设施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4.对作业场所的有毒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5.对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矿山企业的事故隐患种类:(P74(三))(多选)(1)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2)瓦斯爆炸、煤尘爆炸;(3)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4)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5)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6)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7)其他危害。五、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熟悉、多选)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矿长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P74错)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2.矿山企业的内部安全监督工会和职代会应行使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权利(工会有生产部)1)职工监督的权利包括:(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3)工会监督3.安全培训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对不同类型人员,在培训时间、培训内容方面有不同要求。1)职工培训内容应包括:(1)本法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职工的权利和义务;(2)矿山安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2)矿长培训1>矿长任职资格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2>对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内容应包括:(1)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