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市场交易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政发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乡(镇)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及县政府确定其它统一收储的土地。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收购储备市场交易。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土地二、三级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全面对城市规划区和乡(镇)集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土地管理制度。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对所储备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允许可进行行政划拨外,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和收购土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炒买、倒卖、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能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住建、审计、交通、规划等部门及相关乡镇的领导组成。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为常设办事机构。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第1页共8页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相关工作。第八条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土地收储交易管理工作措施;(二)审批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方案;(三)协调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相关部门的关系;(四)监管土地收储交易发展基金;(五)监控土地收储交易管理工作。第九条县政府设立县土地储备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土地储备方案和规划;(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负责申报登记储备的国有土地;(四)负责土地分批次征收、收购中的协议洽谈、费用测算,征收、收购方案经有土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实施;(五)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拆迁、平整等前期开发,依法出租、抵押或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六)负责储备土地的登记造册和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建立系统的土地收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关法律和其他信息咨询服务;(七)做好收购土地的资金测算平衡,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加强与金融机构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交易资金;(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公开招拍挂工作;(九)定期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国有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利用情况。第三章土地收购储备第十条土地收购储备范围:(一)依法无偿收回的土地:第2页共8页1.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2.已经办理审批手续但连续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3.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土地;4.根据出让合同规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涉及的相关土地;5.因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的土地;6.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7.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土地;8.其他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二)应该收购的土地:l.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土地使用功能的土地;2.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3.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5.使用权转让中申报价格明显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