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农业产业化构建新农村的生产关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必然会相应的发生变化。同时,生产关系并不是消极地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它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它就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它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它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战略目标,就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地发展。而现实我国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形式的生产关系,是否能够继续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对现实农业和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那些变革和完善,才能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才能适应建设新农村的需要?是当前亟待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一、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积极作用,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日益消退(一)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的时代背景与经济基础。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诞生于1978年。当时,我国尚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通过生产队、生产大队进行集体经营。由于国家当时采取的是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因此,生产队或生产大队所收获的粮食,在按国家规定的农民人均口粮标准(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每人每年为360——460斤)和农民付出的劳动量分配(一般按人口分配70%,按劳动量分配30%)后,其余全部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上缴国家。农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这种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致使我国的农业生产力长期徘徊在较低的水平。许多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得不到解决。1978年,安徽省凤阳地区小岗村18位农民,在全国率先实行了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取得成功。党和国家及时总结了这一经验,并迅速向全国农村推广。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广后,蕴藏在农民身上的生产力像火山样迸发出来,农村的劳动生产率迅速得到提高,粮食产量从1979年开始连年大幅度提高,到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幅度达到7.1%,全国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由此可见,以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生产关系,适应了当时农村生产力水平,因而大大解放和发展了农业生产力。(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具有小农经济的性质小农经济,指农业中的个体经济,即以小块土地个体所有为基础,从事个体劳动的自耕农。其一般特点是:无力使用新型工具,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不利于改良和合理使用土地,甚至也不能利用分工协作,因而造成农业生产力长期低下。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通过实行家庭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农民可在所承包的土地上自主经营,并自主支配经营成果。由于我国人均耕地较少,平均每个农民家庭所经营的土地规模相对较小,虽然在土地归国家所有条件下,可有效防止因土地自由买卖而使农民丧失土地,确保耕者有其田。但现实的中国农民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手段依然充满小农经济的色彩。在小农经济束缚下,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是难以大幅度提高的。正如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所说的,“一个受传统农业束缚的人,无论土地多么肥沃,也不能产出很多食物,节俭和勤奋的工作并不足以克服农业的落后性”。(三)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日益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通过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解决了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后,农产品供应紧缺的状况得到改善,农业增产带来的增收效应开始下降。为保护农民利益,继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变革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单纯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的经济结构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1985年,国家又废止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农民所生产粮食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可将其余粮食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同时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