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生态环境权论张晓君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个体生态环境权良好生态环境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生态环境知情权内容提要:个体生态环境权是指个体以适当的方式从生态环境中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以及享受适宜健康并保护生态环境的权利。其类型可以分为良好生态环境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生态环境知情权、生态环境参与权、生态环境损害请求权等五个方面。一、个体生态环境权的权利视角权利的概念首先不是法律的,而是社会学、伦理学和哲学上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权利的概念在法律出现以后,就逐渐被法律权利所掩盖和淹没。但是,在任何领域对权利的研究,必须在发生学上对权利的历史演变及其特性做出厘清之后,方能对该领域的理论建构起到一定的启发性作用。就生态环境保护而言,我们对权利的考察既涉及生态伦理学,又涉及生态环境法学领域,我们的目标就是能不能够通过权利的一般属性及其历史发展来窥见生态环境法学中权利的发展和演变。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具有长期性和无限性的特点,它不同于社会规范中短期确认和保护的权利内容。任何归属于权利范畴的概念,都又必要在权利的源泉上寻找某种依靠和理论依据。生态环境权,毋庸置疑,属于权利种类范畴中的一类。由于目前在学术界对生态环境权的争论此起彼伏,已经成为生态伦理学和生态环境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为此,笔者对生态环境权的研究将从对权利本有属性的考察人手,利用权利的实有属性来试图剖析和解读生态环境权的含义及其内容。首先,从权利的自然性和普遍性来认识生态环境权的自然性和普遍性。关于权利的起源可能无法能够做出明确地回答。在权利的发展进程上先后经过了“天赋权利”到“道德权利”再到“法律权利”的发展过程。权利的内容众多而芜杂,但最基本的权利概念应该主要集中在生存权和生命权。无论是天赋权利、道德权利还是法律权利都曾未减弱或放弃对生存权和生命权的确认和保护,它们构成生命延续的基础,从而也是其他各项权利的源泉。权利的自然性和普遍性也就是从生存权和生命权的思考而引发开来的。在人类出现之前,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是一种自然现象。在人类出现之后,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改变了生物物种及其种类和分布,改变了生物圈的结构和整个面貌,创造了各类人化自然,自然界从整体说来获得了社会历史尺度,具有社会性。但是各类人化自然毕竟是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创造出来的,他们仍然遵循自然规律,他们的基本规定性仍然是自然属性。人类的一切活动仍然受制于并遵循自然的动态规律,人类因此享有的任何权利也必然具有了无法摆脱的自然属性。所谓普遍性,是指权利的本源性是普遍的,是适用于世间万物的。权利基础之生存权和生命权,是所有地球生物所共同拥有的一种原初性权利,不仅人类享有,动物、植物也同样享有生存权的关怀。它源于这样一个客观现象和不争的事实:世界是由包括人类在内的万事万物构成的,诸多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创造并维护了这样一个多样性的、多层次的生机勃勃的世界。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其他非人类生物的生存,否认了其他非人类生物的生存权,那就意味着人类的生存权在不远的将来将不复存在。其次,从权利的“对抗的均衡性”来看个体生态环境权存在的合理性。权利正如正义一样,有着一张普络透斯似的脸,我们往往很难从整体上对其作出非常清晰地把握,不同的认识角度都可能只会在一个侧面或几个层次上对其作部分的解说。权利一词的渊源也众说纷纭,众口难调。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权利的存在既可能是个体的,也可能是群体的、社会的,还有可能是国家的。从纯粹人类中心主义角度来看,相同的权利会有多种不同的权利主体,而且相互之间依靠某种“普遍法则”彼此依存,同一个体也会在不同的程度、侧面上拥有众多不同的权利,社会中的权利就是这样相互交叉构成一个稳定的权利谱系。但这其中不免内含着这样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权利具有一种“对抗的均衡”性。所谓“对抗”,是指向同权利之间会存在冲突,彼此的权利要求是指向对方的。如:自由权,每个独立的个体都享有自由的权利,且每个人的自由都是相互冲突的。权利的要求虽然相互争对,但是对抗的权利主张只有在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