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轻刑化考量研究一、轻刑化概述轻刑是指对已经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尽量不采用相对较重的刑罚方法,而提倡采用相对较轻的刑罚处罚,来防控该犯罪的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领域,法官对轻刑化的态度主要反映在自由刑、罚金、缓刑假释的扩大适用,以及刑罚科处量和严厉性有所降低上。轻刑化仅仅对犯罪行为进行一种非刑罚化的评价,并非是对已触犯刑律行为的非犯罪化。这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1、刑罚的轻刑化必须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前提。轻刑化不能一味的强调“轻刑”,而偏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要在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犯罪情节和结果进行总体评价,在能够实现预防和惩戒犯罪的目的基础上尽可能对犯罪行为科处相对较轻的刑罚。2、刑罚的轻刑化与重刑的适用并不冲突。刑罚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地惩戒和预防犯罪,有的犯罪必须要重刑才能达到这个效果,有的犯罪只要轻刑就有足够的威慑力,不能盲目追求轻刑化的目标而不适用重刑。二、金融诈骗罪轻刑化可行性分析(一)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轻刑化可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指在实施刑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刑法处罚的尺度,只要是能用其它法律手段可解决的问题就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刑法来处理。①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实质上也是金融市场的运营秩序,在进行刑法规制前,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手段也能够都在不同程度上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并对加害者产生一定的威慑力,督促其积极履行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稳定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讲,金融诈骗罪存在着较为宽裕的轻刑化空间。(二)基于金融风险不可避免性的轻刑化可能性。由于引发原因不同,风险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风险,即外生性风险和内生性风险。外生性风险是由于社会信息的不完全性所带来,第1页共5页但该种风险会随着技术的进步逐渐的减小。内生风险是指由于私人信息的产生,一些信息由于仅掌握在少数的私人手中,由于逆向选择有意将交易客体的质量信息加以隐藏,从而使价格机制无法作用于交易客体的质量维度,由此引发的损失或获利的可能性②。金融诈骗罪其本身也是一种风险外化的体现,这种风险所带来的结果是付出资本的一方必然蒙受损害,因为金融机构资金供求关系的中间媒介,必然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从而导致金融行业的风险性较为高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正因为金融风险不可避免,金融诈骗罪轻刑化具备一定可能性。(三)基于金融诈骗侵害法益特殊性的轻刑化可能性。“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秩序,人类就无法以人的生存方式生存和发展。”③“而社会秩序离不开社会规范,一定的社会秩序总同一定的社会规范相联系。”为了保障社会秩序,刑法有时会牺牲一定的公民权利,但保障社会秩序的目的最后也是为了保护全人类的生活秩序,因此,公民权利是更为优先的,如果是非必要的,不容侵犯。从犯罪的理论分类来看,相较强盗、暴行等伦理犯而言,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虽然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更主要的侵害客体其实是法秩序,否则单诈骗罪就可以对金融诈骗罪的行为作出司法评价,无需再单独规定金融诈骗罪。三、金融诈骗罪轻刑化的实证考量(一)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律适用冲突。通说认为,金融诈骗犯罪与诈骗罪两者之间的关系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但二者出现冲突的时候,应遵循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部分学者则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重法补充的关系,即当“特殊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具体原则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时,自然应是前者让位于后者。④但适用重法的情况有三个前提,一是同一违法行为既符合普通法条的构成要件又符合特别法条的构成要件,且二者对于刑罚的规定不尽一致;二是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畸重而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畸轻,且无相应减轻的情节和依据,如果适用轻X8226;701X8226;刑,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第2页共5页背;三是刑法并未明文要求必须使用特别法条或者未明确禁止适用普通法条。⑤而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恰恰符合上述三个前提,因为金融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利益,还侵犯...